我的账户
克东便民网

自媒体资讯干货

亲爱的游客,欢迎!

已有账号,请

立即登录

如尚未注册?

加入我们
  • 客服电话
    点击联系客服

    在线时间:8:00-16:00

    客服电话

    400-000-0000

    电子邮件

    xjubao@163.com
  • APP下载

    克东便民网APP

    随时随地掌握行业动态

  •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克东便民网公众号

克东便民网 网站首页 资讯列表 资讯内容

《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十七

2023-06-15 发布于 克东便民网

《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十七

说起咽喉疼痛,颈痛。很多人都会觉得,要么是感冒、咽炎,要么是颈椎病。一般就会选择吃点感冒药,贴贴药膏就能好起来。但事实上,有些“咽痛、颈痛”,是很严重的......

2023年3月24日,《云南法制报》就刊登了一起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的亲办案例。

案件中的当事人,咽喉连续疼痛多年,经云南省某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侧茎突过长综合征,并做了双扁桃体摘除、双茎突截短手术。因疼痛并未缓解,术后两个月内,她又陆续做了第二次、第三次手术,最终导致右脑出血死亡。因医院没有对周某的病情变化给予足够重视,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以下为案件报道全文:

《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十七

《云南法制报》大篇幅报道李军律师团队亲办案例系列专题·十七 

(法制报报道内容)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该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该案中,患者周某的家属认为被告医院还存在手术操作粗暴、未使用手术工具,致使周某右颈组织损伤,引发右颈动脉夹层等过错,但家属提交的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医院违规进行手术。所以,法院对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举证责任关系重大,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举证责任,对于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如果想要证明什么事情,那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法官很可能不采信相关说法,这时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源自《云南法制报》

1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该文章已有0人参与评论

请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相关阅读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 克东便民网
    1970-01-01
克东便民网

扫一扫二维码关注我们Get最新资讯

相关分类
热点推荐
关注我们
克东便民网与您同行

客服电话:400-000-0000

客服邮箱:xjubao@163.com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克东便民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克东便民网 X1.0@ 2015-2020